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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湯家驊涉僭建 辯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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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多位立法會議員被指違規僭建,引發連串風波。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位於大埔康樂園內的寓所,亦被發現加建了玻璃屋。但湯家驊接受本報查詢時辯稱,玻璃屋並非僭建物,因法庭曾作出非常清晰的判決,凡丁屋以外的住宅,只要改建在屋內進行,又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改建就可獲豁免,而相關規定亦可延伸至天台範圍。他又認為,大眾覺得但凡加建玻璃屋,就屬僭建物的觀念是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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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t, L) y6 {+ ^5 l8 J+ w  湯家驊位於大埔康樂園的寓所車房上蓋,加建了玻璃屋,被質疑是否違規僭建。本報昨日聯絡湯家驊,他指車房天台的去水渠有問題,天台時有水浸,故在六、七年前,在車房天台加建玻璃雜物屋。但他強調,玻璃屋不是僭建物,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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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O$ v8 ?! ^, q6 n: ?& f1 {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解釋,現在多間被指違規僭建的都是村屋,受《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管,他所住的康樂園獨立屋,並非村屋,則受《建築物條例》規管。《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節規定,只要同時符合兩個情況,改建可獲豁免受管限,一是工程要在建築物內進行,二是改建不涉及該建築物結構。$ Z6 P* F! t( ?$ O

+ R+ _- e( g0 y  豁免包括天台範圍" j% y2 H/ t- e  x( c"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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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家驊的玻璃屋雖位於天台,理應不受豁免。但湯指,根據法庭判決,豁免範圍可延伸至天台,自己在興建玻璃房期間,同時代表發展商信和,處理一宗「踢契」官司,他當時就以該建築物的天台有僭建物為理據,要求「踢契」,但上訴庭的判詞就清楚表明,《建築物條例》規定在建築物內(in the building)進行工程的豁免規定,不單純表示在室內範圍進行(inside the building)的工程,才可豁免,而是包括在建築物上的天台,因此判他代表的信和敗訴。但這亦證明他在自家天台興建的玻璃屋不屬僭建物。  N) M& c6 K* o. |

+ ~- g% R: m( H  g& F$ @  斥公眾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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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湯家驊的詮釋,在市區大廈興建的玻璃屋,只要無更改結構即不違法,即使早前被指僭建天台簷篷的街工立法會議員梁耀忠,亦可能沒有違法。湯家驊解釋,自己對梁耀忠的個案的確感到疑惑,但他不知道梁家天台上的簷篷的支柱有否深入地板,以至改動了天台的建築結構,故不能評論,他強調每個個案亦可能有不同之處,不能一概而論。總之他肯定自己住所上的玻璃屋,沒有改動天台的建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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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再三重申,法庭就《建築物條例》下,建築工程的豁免範圍有清晰判詞,並非所有玻璃屋都屬僭建,公眾對此有誤解,但屋宇署對此判決了解不清,亦不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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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家驊指自己清楚玻璃屋不屬僭建,亦不想與屋宇署打官司,所以不會邀請屋宇署人員前往居所視察,規定玻璃屋並非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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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本身是資深大律師,應該知道《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D節亦指出第(3)、(3B)及(3C)款並不准許任何建築工程或排水工程在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但他的天台玻璃屋,明顯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20條(准許上蓋面積)、第21條(准許地積比率)、第24條(樓層高度)及第25條(住用建築物周圍的空地)(Ref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所以,就算同時符合,一、工程要在建築物內進行,二、改建不涉及該建築物結構,但該天台玻璃屋違反了《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的其他規例,因此,該天台玻璃屋不屬於獲豁免受管限的工程,如沒有聘請認可人士用事先向屋宇署入則申請,是有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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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他所指的法庭判決,只是一宗「踢契」官司,而該官司所指的工程及工程建在什麽建築物上也可能與他的屋有不同,因獨立屋和多層式建築物的情況是不同的,所以身是資深大律師,他只是法律界人士,不是建築界專業人士,當有疑問時,就要請教建築界的認可人士,不是自己獨斷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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