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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誤殺養女擬判服務令 倒豎嬰兒擲地 官同情患精神病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1211/4/fm0a.html6 L8 S4 e8 _4 ~* I$ |
【明報專訊】曾在[url=]日本
" d  [0 y" _0 H. I! Y[/url][url=]留學
: b7 e& K2 `, y1 l) k: P4 R+ v[/url]兼任翻譯員逾20年的單身婦人,去年獨力照顧13個月大的養女期間,因壓力患上躁狂[url=]抑鬱症
. [( D0 e) N+ Z- m. F9 c[/url],一次突然情緒失控將養女「倒豎葱式」擲地,女嬰頭部重創死亡。單身婦早前承認最高可判囚終身的誤殺罪,但女法官認為被告因病才犯案,極可能會判非監禁式刑罰,以[url=]社會服務令- W( I5 k. `& z0 @9 ~0 t9 ?! Z( j
[/url]彌補其過錯。- q" M, j, y1 m$ C% A' m! s8 C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以索取52歲被告陳敏音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 ]6 L! e9 U# m* O5 E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於去年10月18日誤殺女嬰陳彥彤。案件原於昨日判刑,但法官張慧玲指出,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認為被告一直愛惜小朋友,亦為了預備照顧養女而下了很多工夫,若非被告患病,今次事件必不會發生。
4 f& I/ f  y4 T$ p( `5 A指判刑毋須具阻嚇信息
2 R+ s* u1 t# ]( X2 p4 a9 F法官又說,被告一直在教會盡心盡意服務社會,認為應判被告非監禁式刑判,若判社會服務令,以當義工的方式抵償其過錯,或可讓被告在心理上好過,而且認為今次是特別事件,被告因患病而犯案,判刑不需要向社會人士發出阻嚇的信息。
6 G* ~2 @" Y: o# m! d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3月在內地領養女嬰,並於8月2日將養女帶來港。去年10月13日晚上,在被告寓所對面酒店工作的廚工在酒店露天平台吸煙時,目睹被告捉住女嬰雙腳倒吊半空,然後將女嬰擲到地上,如是者7至8次,亦見被告將女嬰倒吊搖晃,後來見被告替女嬰急救。
* F; I% T9 L2 b$ v/ e7 W曾訛稱女嬰由床跌下
0 _4 L; ]8 Q' }( z被告當晚10時許將女嬰送到[url=]廣華醫院
: C  n- P$ u. L  F- Q" H  R[/url]時,女嬰已昏迷且無呼吸脈搏,一直在深切治療部留醫,被告起初向醫生表示女嬰由床跌下,但醫生發現女嬰的傷勢有可疑,於是報警。被告警誡下承認當晚因女嬰吃粥後一直不肯睡,並「扭計」大哭,剛從[url=]深圳+ z$ Y9 }* U+ A  w& f9 D0 j4 K2 p
[/url]返港的被告感到疲累及哭聲刺耳,在情緒失控下犯案。女嬰延至10月1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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