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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6 04: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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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8 }, P/ x6 r7 ~: k7 ], ~' W.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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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3 w2 Q; m(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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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2 u- l1 e3 D6 T% S( b
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 B8 F9 |% i, ?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j! N# v0 f; w# B5 Y! }
《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j9 P# p8 L! u, ^
$ a6 [! `4 [3 p$ rhttp://www.labour.gov.hk/legislat/content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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