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住先不是行前,而是法治大倒退
為了配合張德江指示把通過政改視為「硬任務」,政府和建制派除了訴諸民意,就是針對泛民說「袋住先就是袋一世」表示日後仍有優化空間,最新的動向是動員溫和泛民發起聯署,呼籲泛民議員支持政改,認為即使人大8.31框架並不理想,但策略上應行前一步。種種動作表明27泛民的企硬,已對filter_199港共構成壓力。
且不說「要中央白紙黑字承諾優化很難」,而且即使如《中英聯合聲明》般的國際承諾filter_199也會走數,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認清楚:一,filter_199是否已認定在8.31框架下的普選就是終極普選?二,在8.31框架下的選舉是不是法治下的選舉?三,這樣的普選是前進還是倒退?
梁振英在立法會表示,包括緬甸、北韓、filter_199在內,只要根據當地法律所實行的選舉,就是該地方的普選。而香港根據《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普選,就是真普選。這樣說,表示他認定這是終極方案。
梁特的普選定義竟與他的和平獎偶像鄧小平相異。在《鄧小平文選》第三卷〈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1987年4月16日)一文中,鄧小平說:「我向一位外國客人講過,大陸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以後可以實行普選。……因為我們有十億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質也不夠,普遍實行直接選舉的條件不成熟。」因此,鄧並不認為當時根據中國法律實行的選舉就是普選;而現在大陸的選舉形式與當年比並無變化,怎麼就會是梁特口中的普選了呢?
至於梁特表示,「亦有些人說英國的首相其實不是普選產生的」,就更不知是甚麼人說了。筆者關注時局大半輩子,就從未聽人說過英國首相非普選產生。
普選的定義,全世界有共識,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多黨或多元競爭、沒有預設結果,以及選民實現自由意志而不是為一黨提名的候選人蓋橡皮圖章。鄧小平很清楚,所以他說大陸還沒有普選。
8.31框架下的選舉並不是法治下的選舉。所謂法治,就是法律條文高於一切,而法律的最終依據則是憲法,回歸後的香港就是《基本法》。儘管《基本法》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產生,但頒佈時已聲言中國憲法其他條文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而《基本法》第11條也規定,所有特區的制度、行政立法司法、人民權利等等憲法內容,「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梁家傑近日為文,說他曾以大律師公會執委的身份訪京,當時他問喬曉陽:《基本法》第158條說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豈不是隨時可以假借『解釋』之名重寫《基本法》?」喬曉陽回答:「根據第158條第3段,實際操作時,香港終審法院有把關角色,加上第22條清楚寫明中央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因此不用擔心會假借「解釋」之名重寫《基本法》。
現在人大不僅僅是就《基本法》條文作「解釋」,而且是超越《基本法》所賦予的權限作「決定」,而決定的內容又違反《基本法》,是以一黨專政的權力機關通過決定去破壞依《基本法》定下的選舉規程。
表面上,500萬人可以投票,是比只有1,200人投票「走前一步」了。但1,200人投票至少是依從《基本法》規定的投票,也就是在法治之下的投票。雖不民主,但仍是法治。而8.31框架下的500萬人投票,卻是改變rule of law的法治原則,而改行rule by law即以法律作為實現政治目的的工具。若接受這個政改方案,就是以人治扼殺法治的萬劫不復的開始。
法治是自由、人權、人身保障和社會穩定的基礎,是香港過去的核心價值和成功要素。相比之下,港英時代我們沒有民主也過得很好。誠然香港過去的法治有英國本土的民主制度保障,因此我們希望回歸後也能建立可以保障自由法治的民主制度。但一時沒有民主而只有法治,對我們的生活也沒有甚麼影響,而且發展民主也必須以法治為基礎。因此,法治比民主、比任何價值都重要。面對回歸到一個人治的宗主國,我們每一個市民都應警覺,對《基本法》的尊重程度,應該像美國大法官Hugo Black(1886─1971)對美國憲法的尊重一樣,他的名言是:「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它對我們政府的設計,就是我的設計;它的命運,就是我的命運。我珍視上面的每一個字,從第一句到最後一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
8.31對《基本法》豈止有稍許偏離,它根本是對《基本法》大大扭曲和廢棄。接受8.31的選舉方案,不但沒有行前一步,而且是法治大倒退。每一個市民,包括以法律為終身職志的律政司司長,應謹記Hugo Black的話,不要讓百年香港法治社會淪為人治社會,為個人一時的政治利益而成為歷史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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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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